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高度重視和保護會員企業商業信息安全,未經同意,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開交易信息(含專場交易信息),否則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為引導煤炭市場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推動上下游協調高質量發展,請各交易方在平臺交易的過程中合理出價,自覺維護煤炭市場秩序。
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對所屬準大發電有限公司2024年06月電煤采購進行電子專場交易,交易信息現對外公開發布,凡符合條件的供應單位均可參加。
一、交易時間
2024年06月26日09:00-09:30
二、交易資格
(一)資審合格的煤炭生產企業、洗選企業、經銷企業;如屬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權委托人的,不允許參與同一煤種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額度為采購1-4000(煙煤)為100萬元。
三、成交規則
按照“優先價格低、其次煤炭生產企業優先、最后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交易商。
四、煤炭質量標準
五、交易煤種、采購量及委托價
六、合同價格的確認
定價機制:委托價為一票到廠含稅價;合同執行期內按月定價。
七、數量、質量確認
(一)數量確認及要求:以購方過磅數量為準;拉運車輛到廠需車車核對出礦磅單,否則拒收。
(二)質量確認及要求:以購方化驗結果為準。接卸過程中煤車內含有大塊矸石、煤泥、鐵器、垃圾等,準大發電有限公司將進行扣噸處理。煤矸石不得大于50mm,根據煤矸石數量和大小扣噸。目測來煤存在粒徑直徑大于100mm的矸石,給予警告,每車扣3噸;目測來煤存在粒徑直徑大于200mm的石頭每有1塊扣10噸。
(三)運輸方式:汽車運輸,銷方必須向購方提供煤源來向,銷方必須從煤礦拉煤,不允許從煤場配煤,入廠后必須提供出礦磅單,銷方所有運輸車輛加裝車輛定位系統,拉運車輛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偏離運輸路線,如拉運車輛偏離拉運路線,購方不予接卸,拉運車輛要求全部為中翻自卸車(自卸車輛不允許使用兩節帶掛車、拉標噸不允許超噸),如有超噸車輛進廠,購方不予接卸,運輸車輛進入煤場卸煤時不再收取任何費用(在接卸過程中車輛上煤垛的牽引、推車,卸煤后的推車,車底清理等)。
八、質量價格調整
(一)采購1-4000千卡/千克(煙煤)煤種:購方驗收以一個結算周期(自然月結算)入廠煤化驗結果加權平均數作為計價依據。
1.熱值考核條款:
(1)如Qnet,ar≥40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為基準,每高于合同熱值1千卡/千克,價格增加(合同價格/合同熱值)元/噸的1.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2)如3900千卡/千克≤Qnet,ar<40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為基準,每低于合同熱值1千卡/千克,價格減少(合同價格/合同熱值)元/噸的1.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3)如3800千卡/千克≤Qnet,ar<39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為基準,每降低合同熱值1千卡/千克,價格減少(合同價格/合同熱值)元/噸的2.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4)如3700千卡/千克≤Qnet,ar<38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為基準,每降低合同熱值1千卡/千克,價格減少(合同價格/合同熱值)元/噸的3.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5)如Qnet,ar<37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為基準,每低于合同熱值1千卡/千克,價格減少(合同價格/合同熱值)元/噸的4.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注:每日來煤多個子樣加權平均值為一個批次。
2.硫分考核條款:
(1)如1.2%<(St,d)≤1.3%,以1.2%為基準,每超0.01%扣0.2元/噸;
(2)如1.3%<(St,d)≤1.4%,在上一考核區間扣款基礎上,每超0.01%扣0.4元/噸;
(3)如(St,d)>1.4%, 拒絕入廠,停煤整頓,已卸入煤場、因化驗結果滯后的,在上一考核區間扣款基礎上,每超0.01%扣0.6元/噸;
注:每日來煤多個子樣加權平均值為一個批次。
3.水分、灰分考核條款:
上述質量指標中,灰分(Aad)>35%、全水分(Mar)>16%,均按加權百分比扣款。若全水分和灰分超出合同值,每高于合同值0.01個百分點,合同價格-(驗收指標-合同指標)×100×0.3(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4.執行單批次處罰的,各項指標不參與結算周期加權平均。
5.計價原則:先執行熱值考核條款,再執行硫指標考核條款,再執行灰水考核,最后執行合同兌現率考核辦法。如出現跨結算周期結算的,前期兌現率可暫估,合同期滿后按實際完成兌現率調整。
九、合同兌現率考核辦法
按合同執行期進行統計,如出現跨期結算的,前期兌現率可暫估,合同期滿后按實際完成兌現率調整。(內蒙古能源集團月度財務結算時間:自然月結算)
(一)合同兌現率70%-80%(不含80%)的,實際結算煤價下調10元/噸;
(二)合同兌現率60%-70%(不含70%)的,實際結算煤價下調15元/噸;
(三)合同兌現率低于60%(不含60%)的,實際結算煤價下調20元/噸,并暫停該供應商3個月的交易與供煤 。
(四)供煤過程中,實際供應量兌現率80-120%。
(五)供煤過程中,實際供應量超過合同量的120%時,需提前與購方溝通,在購方許可的前提下,可適當增加供煤量。
(六)如果確因購方原因造成合同兌現率低于80%,根據實際情況,不再執行上述考核辦法。
(七)合同履約期內,按日計劃5000噸進煤。若銷方連續三日的平均日進煤量未到達5000噸及以上,購方將約談銷方,并進行停煤整頓;停煤整頓后,若銷方日供煤仍未到達5000噸及以上,后續未到達日計劃的實際進煤量按照掛網成交價減5元/噸作為結算基礎價,直至銷方按日計劃量供煤;停煤整頓后,若銷方又連續三日平均日進煤量未到達5000噸及以上,則購方有權解除合同并進行違約處理。
(八)如因銷方煤質問題造成停煤整頓,影響兌現率未完成的責任,由銷方承擔。
(九)合同履約期間,出現影響購方機組安全運行情況,購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十)由銷方安排車輛拉運,拉運車輛要求全部為中翻自卸車(自卸車輛不允許使用兩節帶掛車、拉標噸不允許超噸),如有超噸車輛進廠,購方不予接卸。
(十一)銷方必須向購方提供煤源來向,銷方必須從煤礦拉煤,不允許從煤場配煤,入廠后必須提供出礦磅單,摻雜使假等行為,屬銷方責任,發現一次罰款3000~5000元/車或根據煤質實際情況現場扣噸,并要求停煤整頓直至中止合同。
(十二)銷方所有運輸車輛加裝車輛定位系統,拉運車輛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偏離運輸路線,如拉運車輛偏離拉運路線,購方不予接卸。
(十三)購銷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戰爭、封鎖、騷亂、新冠病毒以及火災、水災、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或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時,應提前三日書面通報對方,并根據實際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十四)不可抗力解除后,購銷雙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互惠互利原則協商確定。
十、貨款支付
(一)合同執行期內按照實際進煤量、化驗報告、質價獎罰條款、合同兌現率考核辦法據實進行結算。
(二)開具符合稅務部門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付款。原則上次月結清上月全部煤款,支付方式為現金轉賬支付。如購方支付逾期,按照銀行同期利率支付財務費用。
十一、履約處理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約保證金,交易商可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申請出金,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出金。
(二)履約期限內,銷方因自身原因導致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70%,除按合同約定執行相關考核條款外,還將進行履約率考核,即按照“(成交量×兌現率-完成量)×成交價×5%”扣除履約保證金,扣完為止。
(三)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70%以上(含7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執行期滿后10日內,由銷方申請,準大發電有限公司及內蒙古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審核后,退還相應履約保證金。
(四)如因專場組織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據雙方自愿的原則由交易商自由選擇延續供應或放棄,若選擇順延供應的交易商參與下月交易并成交,順延量執行價格執行下月成交價;若交易商未參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則價格執行實際供煤下月的加權平均價,至總量完成約定的比例為止。
(五)競價或摘牌成交后,成交雙方應在規定時間內簽署煤炭交易合同,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簽署合同,則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履約保證金并劃轉至準大發電有限公司相應賬戶。準大發電有限公司可按原競價報價隊列依次確定增補交易商,另行進行增補競價或掛牌交易。增補交易成交價若與原交易成交價產生價差,則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補交易成交數量全額彌補增補交易商。
(六)以虛假手段獲取交易商資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結果,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履約保證金并劃轉至準大發電有限公司相應賬戶。準大發電有限公司可按原競價報價隊列依次確定增補交易商,另行進行增補競價或掛牌交易,增補交易成交價若與原交易成交價產生價差,則由原成交交易商按增補交易成交數量全額彌補增補交易商。如交易商違法,以司法部門的最終處理結果為準。
十二、交易規則及內容:參見《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專場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十三、合同履約執行期
從2024年06月27日00:00,至2024年07月08日23:59止。
2024年6月24日